规章制度
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教进程,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活力,根据大连市教育局意见及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决定、咨询、建议、宣传和协调,以此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补充。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的宗旨: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科学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
1.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的校长、书记、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人员组成。
2.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设两位副主任委员,一位由校党委书记担任,一位由家长代表担任。
3. 校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校务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由校长聘任,并报市、区教育局备案。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论证并作出相应决定。对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决定。
2. 咨询和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方面的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 宣传与协调。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校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并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当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或暂时缓执行,以待复议。
2. 校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3.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支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 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
5. 校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否则不能立会。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长办公室。每次开会之前,校长办公室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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