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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织纪检委员监督作用,压实“两个责任”,扎实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营造我校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组织纪检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

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党纪和单位各项

规章制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善于监督,具有一定的组织

协调和领导能力。

(四)公道正派,诚实守信,作风端正,在党员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原则上应由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担任。

第三条党组织纪检委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单位党组织和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教育局党组工作部署情况。

(二)落实市教育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和部署。

(三)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单位党员干部和教师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四)受理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举报和党员控告、申诉。听取党员群众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上级做好违规违纪案件的审查调查相关工作。对受处分党员进行回访、教育。

 (六)监督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以及“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落实情况。

(七)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双报告”制度。每半年(上半年6月30日前,下半年12月31日前)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等,向市教育局党组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分别报告。

(八)对单位涉及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事项的党员干部和教师提出党风廉政审核初步意见。

(九)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单位党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要落实好纪检委员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制度;要支持纪检委员工作,为他们积极履职创造条件。出具党员干部和教师廉洁自律情况意见时应先征求纪检委员的意见。

第五条纪检委员应把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 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第一时间向市教育局党组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六条纪检委员要履行好日常监督职责, 对单位党员干部和教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以及学术诚信、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及时制止、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其他不正之风。

第七条纪检委员要带头学习国家政策法 规和纪检监察相关的党纪党规,积极参加各级业务培训,带头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纪律,带头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纪检委员工作的 监督检查,对纪检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要严肃问责。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党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总支部委员会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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